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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设立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4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设立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知识点:设立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注意

①时限——30日;

②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具体规定

纳税人类型 设立税务登记时限 税务登记证类型
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照户纳税人)——2011年21号公告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并限量供应发票
③无照户纳税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2015年修改)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④承包承租人 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外,其他纳税人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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