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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其他相关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1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其他相关规定

知识点: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2.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方式 前提 政策 金额(亏损计为零)
吸收合并 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 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存续分立 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

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的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4.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5.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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