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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8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原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的规定主要有: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2)(3)(4)(5)四种情形的,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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