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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6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按规定的认证、比对方式抵扣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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