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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5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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