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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5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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