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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的特征和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的特征和职权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知识点:行政主体的特征和职权

(一)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党务机关:党委,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行政职权 固有职权 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 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 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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