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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0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法规×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规章×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行政法规 依职权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依全国人大授权
4 地方性法规 “一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5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6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适用
地方政府规章 “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

【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是“1+3结构”。

“1省”是指省一级政府规章;

“3市”有:

①省会市(省、自治区的首府)

②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③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

(1)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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