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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发票作废(06.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8

发票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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