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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1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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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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