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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反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4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单选题:

  甲欠乙1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则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 )。

  A.可以,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B.可以,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C.不能,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D.不能,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题目答案】D

  【答案解析】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果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就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反担保担保的不是主债权。

  点评:本题正确率是56.11%,这是针对反担保。注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区分各自可以提供哪些担保形式作为反担保。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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