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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破产申请的提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多选题:

  关于破产申请的提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B.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

  C.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法定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D.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工会通过

  【题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提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选项C错误;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决议通过。

  点评:本题正确率是4.96%,从中看出大家掌握的程度不太乐观。这个题目是针对破产申请的主体。大家都知道的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但具体到债权人的类型,比如物权担保债权人、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职工债权人等具体可以提出哪种破产申请,这需要大家多看教材进行复习。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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