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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8

  1.本章历年分值在3-4分左右,考试形式为客观题。今年教材在本章没有变化,所以估计出题模式类似于往年。

  2.本章页数虽多,但只须把握要点即可,重点在第一节、第五节、第七节。

  3.本章学习建议抓大放小,要突出重点,并且少纠缠“为什么”。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强化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 )处理。

  A、行政程序

  B、民事程序

  C、刑事程序

  D、司法程序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3年内

  B、5年内

  C、10年内

  D、终身

  3、国家出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 )核准。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D、国务院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

  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发行公司债券

  C、对外担保

  D、开立银行账户

  2、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B、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C、国有企业将全部资产出租给另一国有单位

  D、接受集体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如租赁给国有单位则不属于评估的范围。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强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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