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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托收承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27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多选题:

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下列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办理的有( )。

A.合同中没有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该款项为代销商品的款项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再次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承付的

D.本笔托收承付的金额只有9万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托收承付双方必须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选项B:正确,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运结算。选项C:正确,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选项D:错误,属于银行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的情形。

点评:本题考核托收承付中拒绝可以的理由;这些记忆性规定,需要熟悉教材内容。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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