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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四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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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

单选题

甲股份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吴某是甲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杨某是甲公司的大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答案】
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项C错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选项D中A公司是甲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必须是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D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房屋出资,已经交付但尚未登记,则甲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B、乙以借用的设备交付给公司作为出资,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则A公司可以取得设备所有权 

C、丙以受贿取得的货币出资,则对丙进行查处时,可以将丙的该出资从公司抽出 

D、丁以一套机器出资,但公司设立后,该机器因为市场变化而贬值,在股东们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丁应当补足贬值的部分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这是“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必须先给予期限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过了期限没有办理的,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办理了手续的,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选项B正确: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选项C错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是“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选项D错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无效 

B、股份公司董事会出席人数仅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仍通过了决议,该决议不成立 

C、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应当以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被告 

D、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或决议无效之诉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正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选项B正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如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选项C错误: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选项D正确: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有资格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的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与李某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甲是名义股东,李某是实际出资人。而乙是被冒名出资的股东,是张某拾得乙的身份证后擅自以乙的名义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债权人B公司可以要求甲与乙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甲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擅自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李某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C、甲不得以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均没有记载李某为由,否认李某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D、甲与李某协商一致后,李某可以取代甲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
C
【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A中,名义股东甲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冒名登记的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选项B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选项C正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张某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提起解散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且可以一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B、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如果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形式解决纠纷,法院应予支持 

C、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该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D、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清算组成员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选项B正确: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4)公司减资;(5)公司分立;(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选项C错误: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选项D错误: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清算的,⼈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2)虽然成⽴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的。

单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其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表述正确的是( )。

A、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能参与表决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表决,该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B、独立董事张某是甲公司持股5%股东李某的小舅子,张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C、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D、对于股东大会任免监事,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答案】
A
【解析】

选项B表述错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独立董事张某是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主要社会关系,而非直系亲属,因此可以担任独立董事。选项C表述错误: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选项D表述错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提名、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不包括监事。

单选题

甲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主张行使自己的查阅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会计账簿 

B、王某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证明王某查询会计账簿是为了向公司竞争对手通报信息,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C、王某只能自己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不能由他人协助王某进行查阅 

D、若王某提出查阅请求时已经不是股东,即使王某证明自己权益在持股期间受到损害,也不能请求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却不能复制。选项B正确: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的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选项C错误: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选项D错误:提出查阅请求者原则上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点评】对比股份公司中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即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仅无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对于其他文件材料,也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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