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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精选(五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9-05

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来说,要想基础打得好就要做大量的习题。想要在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精选

1、单选题

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B、土地使用权互换的,以互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承受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承受方契税的计税依据  

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答案】A
【解析】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时,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选项C,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选项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点评】本题考查契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情况

计税依据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1.互换价格相等:计税依据均为0
2.互换价格不等: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

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承受已装修房屋

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总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房屋附属设施

(包括停车位、顶层阁楼、储藏室等)
1.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2.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2、单选题

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C、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纳税 

D、房屋出租并约定有免租金期的,免收租金期由产权所有人纳税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房屋出租的,由出租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3、单选题

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C、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纳税 

D、房屋出租并约定有免租金期的,免收租金期由产权所有人纳税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房屋出租的,由出租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4、多选题

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 )。

A、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B、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 

C、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新建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答案】
AC
【解析】
选项A,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选项B,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选项C,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免征契税;选项D,没有免征契税的规定,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5、多选题

下列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免征契税

B、在股权转让中,单位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C、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D、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点评】本题考查契税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

(1)企业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6、多选题

下列关于契税优惠政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妻子吴某,应照章征收契税 

B、王某承受荒山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免征契税 

C、非盈利的医院承受土地用于住院楼的建设,可以免征契税 

D、居民王某购买一套78平米的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可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答案】
BCD
【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7、多选题

下列获取的房屋权属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 )。

A、个人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

B、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房屋

C、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母公司向其增资而划转的房屋

D、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

【答案】BCD

【解析】选项B,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选项C,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选项D,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契税的优惠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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