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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债权人会议制度(2022.08.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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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该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无效 

C、债权人会议应当现场表决 

D、债权人会议可以将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职权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选项A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选项B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债权人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选项C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选项D正确: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即(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点评】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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