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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设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7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质权的设定

  1.质押合同

  ①质押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动产质押的设立:交付

  ①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以货币出质:先特定化(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后交付。

  3.权利质押的设立:交付或登记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1)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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