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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5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抵押权的效力

  1、放弃抵押权或变更抵押权的顺序

  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⑵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抵押权的保全

  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⑵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不回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擦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⑵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抵押与租赁

  ⑴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物虽可折价、拍卖、变卖、但抵押物新所有权人物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⑵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①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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