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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0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

  ⑴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论以动产抵押,还是以不动产抵押,登记均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⑵禁止订立流押合同;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同禁止订立流质合同。

  2、抵押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⑵动产: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报关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4、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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