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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5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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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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