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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的后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4

  知识点:无权代理的后果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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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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