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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种类及特性

普通 来源:中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2

  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种类及特性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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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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