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2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点击查看原帖>>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