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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公示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6

  知识点:物权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公信效力: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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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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