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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承揽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4

  知识点: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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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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