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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要约收购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30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要约收购程序

预定收购股份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提示性公告 A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B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
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 A收购期限30-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收购要约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承诺期内,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竞争要约 A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要约价格<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预受要约 A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A董事会应,调查,分析,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B董事会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C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D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约期满 部分要约-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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