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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0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申请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有破产原因发生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2.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减免偿还债务外,还要提出企业的经营方案,可以采取向重组企业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置换资产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清算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分立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3.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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