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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应交税费的核算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7个要点。
(1)抵扣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完税凭证(进口货物);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④运输费用:7%抵扣。
(2)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入货物,购入用于应税项目,且有抵扣凭证,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购入用于应税项目,但无抵扣凭证,或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成本。
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如销售额为含税,则“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购进货物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
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仅指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分录略。
(3)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对于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13%)计算进项税额,并准许从销项税中抵扣。
(4)视同销售
①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等。
用于对外投资(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分配给股东: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于对外捐赠、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同上。若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因其增值税可以抵扣,故不计入成本。
(5)不予抵扣项目
属于购进货物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属于购进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的,可先将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确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时,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将其转入其他有关科目。
用途货物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投资 |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自产、委托加工(产品)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外购(产品) |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注意:税法规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其他情况比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6)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月末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末结转当月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7)交纳增值税
本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交纳上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
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款项)
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款项)
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按应收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二)消费税
1.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的消费税
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等其他方面
其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在支付消费税时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4.进出口产品
(1)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进口消费品的成本。
(2)免征消费税的出口消费品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先征后退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三)营业税
1.提供应税劳务,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2.销售不动产(销售已用房屋等),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即出售无形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税金及费用支出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其他应交税费
1.资源税
销售矿产品,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自产自用矿产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并计入所收购矿产品的成本;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①购入液体盐交纳的资源税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的借方;
②固体盐加工完成销售时,按计算出的应交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③按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业务,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
一律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且印花税不必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4.城市维护建设税
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5.所得税
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6.耕地占用税
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且不必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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