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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27

  知识点: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相关考点】《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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