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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27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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