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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27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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