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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27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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