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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9-26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会议性质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  50%以上基金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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