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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动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7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物二卖——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普通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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