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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中重整期间的界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13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的这段时间,为重整期间。

  确定重整期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权在重整期间发生变化。

  (2)设定于债务人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和优先权在重整期间内的行使受到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和法定优先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以通过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和留置权。

  (3)债务人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行使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债务人的出资人和有关人员的权利在重整期间受到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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