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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12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知情权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后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查阅(无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后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人数众多,风险较大)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仅限于公司合并、分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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