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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出租和出售住房的税法政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2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售住房:

  个人转让房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不足5年 超过5年(含5年) 
普通住房 全额征税 免税 
非普通住房 全额征税 差额计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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