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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对赠与的任意撤销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2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根据该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且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也就是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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