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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5-17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提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提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甲不对丙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规定,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此时,乙银行的债权、甲公司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提示: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举例:甲向银行A贷款100万元,2011年1月1日到期,债务人甲拒绝还本付息。2011年4月1日,债权人A银行与B银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011年4月10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从4月10日起中断。

  (5)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提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2009年)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C选项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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