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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5-16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补充】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 ,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撤销收购计划。

  3.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 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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