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或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如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如委托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仅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既不能说有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本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例题1】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题中乙无撤消权,当人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D.
【例题2】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