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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5-15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在始期届至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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