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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8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物的种类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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