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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28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 管理人的资格

  2. 管理人的报酬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

  1. 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 管理人的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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