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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董事会成员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除第⑧、⑨、⑩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外,其余均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基本相同,但缺少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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