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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的利润分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的利润分配。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利润分配的顺序

  2.利润分配的依据

  3.公积金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公司的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解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持有的,尚未注销、转让或奖励职工的股份。

  3.公积金

  (1)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①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

  (2)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亏损。

  【解释】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解释】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没有比例的限制。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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