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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公司监事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公司监事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监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2.监事会职权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股份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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