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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征税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2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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