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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收立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2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关注其中的4、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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